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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
[ 錄入者:admin | 時間:2019-03-12 14:55:59 | 作者: | 來源: | 瀏覽:3854次 ]


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


2007年4月2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1號公布 根據2016年1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四川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等三部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規(guī)范道路旅客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站點和客運機動車租賃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道路旅客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四川省道路運輸條例》,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道路班車客運、包車客運(以下簡稱客運)、道路旅客運輸站點(以下簡稱客運站)和客運機動車租賃(以下簡稱客車租賃)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公共汽車和出租汽車客運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客運、客運站和客車租賃經營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市場情況,做好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和宏觀調控,滿足群眾生活需要,引導運輸市場供求平衡。

第五條鼓勵和扶持農村客運的發(fā)展,完善農村客運站點和線路網絡,推進公司化管理、公交化運行,實現(xiàn)城鄉(xiāng)客運一體化。農村客運站應當與農村公路同步規(guī)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

第六條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依法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客運經營許可。

申請從事小型客車、乘用車包車客運或者需要增加小型客車、乘用車包車運力的,應當經車籍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

第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受理客運經營、班車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申請后,應當結合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出具客運經營、班車客運經營、包車客運經營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客運經營許可決定書應當載明經營主體、經營范圍、車輛數量、車輛類型等級及技術等級等許可事項。班車客運經營許可決定書還應當載明起訖地、途經線路、班車類別、經營期限等;包車客運經營許可決定書還應當載明經營區(qū)域、經營期限等。

臨時包車客運和加班班車客運實行趟次批準制度。

第八條客運經營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決定書的要求落實許可事項。無正當理由超過許可決定書載明的期限未落實許可事項的,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撤回經營許可。

省際、市際、縣際客運經營許可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核實;縣內客運經營許可事項的落實情況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核實。

第九條確定班車客運途經線路應當根據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經濟運行的原則。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供求、客運站規(guī)劃和客運站站級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客運站進行功能定位,報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瓦\經營者可以根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布的客運站功能定位和發(fā)班能力選擇客運站。

省際班車客運本省起訖站和市際、縣際班線客運起訖站由班線客運起訖地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縣內班車客運起訖站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

第十條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經營的客運車輛應當明示經營許可證明和班車客運標志牌、包車客運標志牌。從事臨時包車客運、加班車客運經營的客運車輛應當明示臨時包車客運標志牌、加班車客運標志牌。

加班車客運標志牌由客源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fā),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

第十一條班車客運日發(fā)班次應當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時的規(guī)律合理安排,由經營者按照實際投入經營的先后順序選擇。省際、市際班車客運最少日發(fā)班次由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縣際、縣內班車客運最少日發(fā)班次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通過招投標取得經營許可的班線客運日發(fā)班次,由中標經營者在滿足社會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確定?土鞲叻迤诘娜瞻l(fā)班次可以由客運站合理調整。

第十二條實行班車客運經營報停管理制度?瓦\班車應當履行規(guī)定的報班手續(xù)后方可發(fā)班運行,不得站外攬客。班車客運經營者確需暫停經營的,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班線起訖客運站報停;連續(xù)停止營運180天以上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經營許可。

第十三條包車客運除執(zhí)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運輸任務外,其運行線路的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單程運距超過800公里的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達到開行一類班線客運的條件。

第十四條旅游包車客運實行合同運輸和趟次安全例檢制度。旅游客運包車應當隨車攜帶《四川省道路旅游團隊運輸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檢合格證明和旅行社運行計劃,按照運輸合同約定的運行計劃運行。

第十五條客運車輛附搭行包、小件貨物,應當符合客車總質量限值規(guī)定,不得超載,不得在擋風玻璃及其他影響駕駛員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旅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和衛(wèi)生的物品乘車。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guī)定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客運經營者可以在最低保險金額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營運方式和線路類別等情況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分別確定保險金額標準。

第十七條客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能源消耗以及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的車輛從事客運經營。

對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車輛,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改造或者報廢更新。

第十八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對客運車輛進行維護和檢測,確?瓦\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客運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在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負責執(zhí)行;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機動車維修企業(yè)執(zhí)行。

客運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客運經營者應當將車輛二級維護情況及時記入車輛技術檔案,并妥善保存二級維護竣工出廠合格證。

第十九條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為道路運輸客運車輛安裝車輛限速裝置,設置車輛最高限速值,保障其正常運行。

客運經營者應當保障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正常使用;道路運輸客運車輛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客運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客運經營者申請設立從事客運經營的分公司的,應當向分公司設立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證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分公司負責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上述材料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在15日內核發(fā)該分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并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汽車客運站等級劃分標準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客運站進行站級核定。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一級客運站站級;市(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二級、三級客運站站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四級以下客運站站級。

第二十二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符合道路運輸發(fā)展規(guī)劃,具備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條件。對三級以上客運站經營的申請,受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進行公示并組織專家論證。

第二十三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懸掛醒目的站名標志,在售票廳或者候車廳懸掛站級標志牌,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jiān)督電話和車站投訴受理電話,公布票價、收費項目和費率,并與進站發(fā)車的客運經營者簽訂進站經營協(xié)議書,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應當采取多種方式方便旅客購票,逐步實現(xiàn)聯(lián)網售票。禁止強行搭售保險。

客運站從業(yè)人員應當佩證服務。

第二十四條客運站經營者不得接納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到本站經營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業(yè)務以外其他經營活動的,不得擠占客運站候車、停車區(qū)域。

第二十五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加強站內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落實崗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和衛(wèi)生的物品進站乘車。

農村客運站由客運站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站經營的客運車輛的經營手續(xù)、安全狀況和駕駛人員從業(yè)資格進行查驗,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準許客運車輛載客出站:

(一)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的經營手續(xù)及相關證照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二)客運車輛安全檢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規(guī)定配備駕駛員的;

(三)客運車輛駕駛員酒后駕車的;

(四)客運車輛超載、超高的;

(五)未在營運車輛出站登記表上簽字的;

(六)天氣惡劣不宜行車的。

第二十七條申請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經營:

(一)客運機動車不少于20輛,車輛技術等級達到三級以上;

(二)客運機動車輛座位數不得超過12座;

(三)有健全的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自開業(yè)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客車租賃經營備案申請表;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的登記證書及行駛證復印件、車輛技術等級合格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xié)議;

(六)業(yè)務操作規(guī)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文本。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備案之日起15日內,向符合條件的車輛核發(fā)道路運輸證,其經營范圍注明“客運機動車租賃”。

第二十九條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客運車輛的要求對租賃車輛進行維護、檢測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術狀況良好、裝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租賃車輛。

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車輛技術狀況、車輛保險的投保、救援服務等情況,并對承租人的駕駛資格進行審核,不得將車輛租賃給不具備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使用。

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從事經營性運輸,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或者變相提供駕駛勞務。

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配備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客運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每20輛車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標準進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最低不得少于3名。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取得安全生產狀況評估等級。

第三十一條客運經營者應當聘用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從業(yè)人員,制定從業(yè)人員年度培訓計劃,定期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及職業(yè)道德、法律法規(guī)、業(yè)務知識、操作規(guī)程和應急處置培訓。

客運經營者應當健全客運車輛駕駛員招聘、培訓、考核、獎懲、淘汰等制度,對客運車輛駕駛員實行統(tǒng)一管理。

實行客運車輛駕駛員職業(yè)化管理和從業(yè)資格管理制度?瓦\車輛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從業(yè)資格后方可從業(yè)。

第三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和客車租賃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經營行為和安全管理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和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客運經營者安全和質量信譽檔案,定期對客運經營者的安全生產、質量信譽情況進行考評,并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作為對客運經營者延續(xù)經營、新增運力的依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考核評價客運站服務質量,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guī)定實行站級動態(tài)管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元罰款:

(一)客運車輛未按規(guī)定明示經營許可證明和客運標志牌的;

(二)客運站從業(yè)人員未佩證服務的。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運車輛駕駛員、乘務員服務質量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

(二)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

(三)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定期培訓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客運班車未按規(guī)定進站報班的;

(二)客車客運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報停管理制度的;

(三)旅游客運包車無《四川省道路旅游團隊運輸合同(趟次合同)》運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的運行計劃運行的,或者未按規(guī)定進行經營趟次簽單的;

(四)客運站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懸掛站名標志或者站級標志的;

五)客車租賃經營者使用未按規(guī)定維護、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或者將車輛租給不具備相應駕駛資格的人員使用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經營者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立分公司未按規(guī)定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的;

(二)客車附搭行包、小件貨物后超過客車總質量限值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客運經營者未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的;

(四)客運站接納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確定到本站經營的客運車輛進站經營的;

(五)客車租賃經營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駕駛勞務的;

(六)客運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標準安裝車輛限速裝置,或者未設置車輛最高限速值的;

(七)客運經營者安排衛(wèi)星定位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運輸客運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運輸行車死亡事故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中止事故車輛及線路的客運經營,立即進行隱患排查,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有超速、超員、疲勞駕駛、未按核定線路或者規(guī)定時間運行、故意屏蔽衛(wèi)星定位裝置等重大安全隱患行為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客運經營者對相關車輛停運整頓1至3個月;整頓期滿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依法核減相應的經營范圍或者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第三十九條由于經營者的責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事故的,由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處理。

經營者因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發(fā)生較大以上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依法降低其安全生產狀況評估等級,取消1年內事故車輛運行線路或者包車客運延續(xù)經營權,1年內不得參加客運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標投標;1年內發(fā)生兩次以上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較大以上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依法3年內不得參加客運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標投標。

第四十條經營者違反客運、客運站、客車租賃管理規(guī)定,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xiàn)無照經營行為或者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具備相應條件仍從事客車租賃經營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加班車客運是班線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營運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本辦法所稱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tǒng)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辦法所稱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qū)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qū)(點)的客運方式。

本辦法所稱農村客運,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xiāng)村的班線客運。

本辦法所稱客車租賃是指客車租賃經營者將租賃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發(fā)〔1987〕109號文發(fā)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修正發(fā)布的《四川省公路客運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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